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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,登記時請攜帶:結婚書約(當事人、證人部分加註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)、雙方之戶口名簿正本、雙方之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、最近1年內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、換證規費各50元。
- 民眾欲在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者,可以登記之前3日(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)事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。
- 預約假日結婚登記請注意:
- 請於3日以前(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)向雙方當事人之一戶籍地預約,以利事前聯繫服務及人力調度服務。
- 依內政部規定,如假日適逢選舉日、傳統節日(春節、清明、端午、中秋)及天然災害等,考量人力調度、重大節慶及危害人身安全等因素,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。
- 結婚書約及預約申請書請至書表下載區。
- 惟97年5月23日前已符合舊法結婚之形式要件,或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,其婚姻係屬有效,可由單方單獨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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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儘速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
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舊式國民身分證,請儘速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,保障自已權益。 內政部已於95年9月29日公告,舊式國民身分證訂於96年1月1日起,停止使用。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的民眾,儘快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證,避免舊式國民身分證停止使用後,造成不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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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:30∼12:30、13:30∼17:30
- 中午彈性辦公 12:00∼13:30
- 夜間延長辦公 17:30∼20:00
- 未實施夜間服務其他縣市,則先行收件
- 自然人憑證 8:30~12:00、13:30~17:00
- 戶政工作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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